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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

发表时间: 2020-06-27 17:00:14

作者: 青岛私家侦探公司

来源: 顶呱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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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一台装载机,租赁期限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了租赁物装载机,被告仅支付了首期租金37000.00元,尚欠租金156624.48元未支付,也未将装载机返还给原告。

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咨询专业律师意见,顶泰律所指派薛律师担任其委托代理人,经过调查取证和参加法庭调查,以及证据材料的质证,诉至法院请求判决:1.被告支付租金156624.48元及违约金10000.00元;2.被告返还成工牌装载机一台;3.被告支付律师费XX元及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代理经过

被告辩称:租赁装载机是事实,但记不清楚是向谁承租的装载机,是否欠租金也不清楚。

办理困难点:租赁物的租金具体计算确定。

解决办法:和当事人沟通,并寻找具体的起算时间。


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纠纷案
2013年4月25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租赁原告一台装载机,租赁期限从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1月10日。合同还约定了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他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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