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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要求与“无身份男子”离婚,以贩毒史解除

发表时间: 2020-06-27 16:34:58

作者: 青岛私家侦探公司

来源: 顶呱呱-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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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一月31日结婚,结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和不能共同生活。并且由于双方婚前没有认识了解,没有什么感情,婚后也未建立并且也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双方各自奔走,原告在外漂泊,现在已经分居3、4年。

代理经过

1、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遇到的难题

  (1)但是由于原告没有被告的身份证信息,也没有被告的联系方式。

  (2)没有任何证据双方已经分居多年,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感情破裂。

  (3)原告有一定的过错,已经在外生育子女。

3、解决思路

  (1)确定管辖法院立案:

我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确定管辖法院为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有管辖权。

  (2)调查取证:

     a.去双方登记地的人民法院调取当时的结婚登记查处表。

     b.去当地的公安局查去被告的身份证信息。

     c.拿着立案通知书去法院调取当时被告贩卖毒品的刑事判决书。

  (3)联系法官与法官多方面沟通。

李某要求与“无身份男子”离婚,以贩毒史解除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刘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1年一月31日结婚,结婚后因为双方性格不和不能共同生活。并且由于双方婚前没有认识了解,没有什么感情,婚后也未建立并且也没有生育子女,后来双方各自奔走,原告在外漂泊,现在已经分居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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